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23节
标题:赔偿委员会
法条内容: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作出赔偿决定的原则和赔偿决定的效力的规定。一、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专门处理刑事赔偿申请的组织。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提交作出决定的材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处理赔偿申请时,应当全面地核实材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虽然赔偿请求人是因不服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仍然是原赔偿义务机关。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必须执行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履行赔偿决定,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其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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