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
时间:2023-06-09 22:10:44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命名表彰

第四章评选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六章奖励和待遇

第七章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八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规定评选条件,经职工群众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县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和总工会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他单项先进称号的人员,不属劳动模范之列。

第二章命名表彰

第四条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予。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二年举行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评选劳动模范的总体工作方案,审批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它需要评选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在坚持先进性、兼顾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在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于在改革开放,生产科研,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随时命名表彰。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范围是:(一)各类企业的中方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

(二)农民;

(三)个体劳动者;

(四)驻荆武警、消防部队的干部和战士。

第十二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三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评选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是: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民主推荐评选,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第十五条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被推荐对象,由本单位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讨论通过,提交单位党委、行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市、区所辖单位还需经县、市、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农村、街道的被推荐对象经村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县、市、区所辖单位还需经县、市、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被推荐对象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应经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第十七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协助单位落实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做好劳动模范的申报、表彰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处分、调动、退休、死亡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劳动模范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尊重和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高尚情操和他们所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作方法的宣传。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六章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给予奖章、荣誉证书、奖金等一次性奖励外,劳动模范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下列待遇:

(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一定的政府(或行政)津贴。具体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模范,其荣誉称号经市总工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由所在单位为其在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其标准为:年工资总额×5%×10。被保险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离退休后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前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待遇比照省劳动模范标准执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待遇比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执行。(三)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劳动模范每两年应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负担。需治疗疾病者,由所在单位及时送医院治疗,医院应提供方便,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享受国家年休假制度的劳动模范,每两年可享受一次性疗休养15-20天。其疗休养期间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五)劳动模范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

(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参加培训学习。职工劳动模范被高等院校录取入学的,可带薪参加学习,学杂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七)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

(八)各单位、各部门培养、选拔、录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劳动模范应优先考虑。

(九)因年老、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市级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乡(镇)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七章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劳动模范称号及相应的待遇;

(一)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第二十三条取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申报程序逐级审核后,提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由市人民政府签发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的通知,并收回其已发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他单项先进称号的人员享受的待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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