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促使在全河形成尊重先进、先进光荣的良好风尚,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黄办〔1999〕32号)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委机关部门、委属各单位已获得全国、省部级、黄委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
第二条黄委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管理为主。
第三条黄委建立劳模基本情况数据库。各直属工会建立劳动模范个人档案,档案资料基本情况记载要完整、准确,主要事迹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条建立劳动模范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制度。劳动模范退休后,所在直属工会应在退休文件下达两周内,填报荣誉津贴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经黄河工会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建立劳动模范情况季报、快报制度。
一、季报:劳动模范因再次获得高一级荣誉称号、调出调入或因故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周将详细情况报告黄河工会。
二、快报:劳动模范去世后,要在两日内报告黄河工会。
三、凡报送劳动模范基本情况时,出生时间必须填写到出生日,原则上按公历制填报,如果以农历填报的要注明。
第六条对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每人订一份《黄河报》。
第七条建立劳动模范60岁后生日祝贺制度和因病住院探望慰问制度。
一、劳动模范生日时,敬送贺卡和生日蛋糕。
(一)全国劳模贺卡由委主任签字,省部级和黄委劳模贺卡由黄河工会主席签字;
(二)全国劳动模范,受委领导委托,派员前往;
(三)省部级劳模和黄委劳模由各直属工会主席或委托人员前往。
二、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时要探视慰问。
(一)全国劳模,受委领导委托,派员前往;
(二)省部级劳模和黄委劳模,由各直属工会主席或委托人员前往。
第八条以上各项所需费用除明确由行政开支者外,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经费列支,各直属工会督办。
第九条本细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黄河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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