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买方可以提出三个理由终止合同。如果买方有下列三个理由,他可以要求终止合同。首先,卖房人之所以不交房,是因为超出了合同约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十条处理,本条有三项可供选择。第一个是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这个没有选择。二是超过一定期限,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为空白,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实践中,双方通常选择第二款或自行拟定第三款,双方约定超过一定期限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是因出卖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示范文本第6(3)条还规定,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或他人办理所有权转让。甲方故意拖延或未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当出卖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三,如果买方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上海高院在《关于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正常情况下,贷款比例的变化自然不会导致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能以贷款比例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读完这里,我相信你已经理解了上诉的相关规定。其实问题本身很简单,没有我们老百姓想的那么复杂。如果您对上述文章或其他问题感到困惑,欢迎您前来咨询律师网专业咨询或直接委托律师网和律师在一起。
全文6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