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1、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2、诉讼权是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权、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三类。
二、辩护人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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