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法律依据
时间:2023-03-18 22:40:19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该怎么确定

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的确定:

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2、工程款结算标准。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挂靠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挂靠协议属于违法的合同,其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挂靠协议不适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范围,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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