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铁路工程发包方工程公司下设项目部四工区负责人陈某与四工区第四作业队负责人李某签订退场协议,约定了四工区应支付李某工程款2000万余元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加盖了四工区印章。2014年,因四工区逾期未付致诉。工程公司以四工区嗣后撤销、陈某出具清算承诺、工程公司与总承包人已结算等理由作为抗辩。
法院认为:
李某系工程公司项目部四工区第四作业队负责人,进行了路基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虽然李某和工程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李某提供的计价审核表、退场协议及施工资料等证据,能证明其在涉案项目中提供了劳务作业,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涉退场协议系工程公司与李某签订,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李某可据此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并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工程公司与建设公司结清工程款,其亦应履行退场协议中的义务。
退场协议系工程公司项目部四工区和李某签订,盖有工程公司项目部四工区印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工程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及撤销工程公司项目部四工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工程公司主张,四工区系工程公司内设机构,四工区何时撤销,李某对此并不知情,承诺书仅对承诺人和工程公司产生约束力,如工程公司认为四工区印章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有违承诺书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工程公司依退场协议支付李某工程款。
实务要点:
实际施工人依与发包人所签合同直接主张权利,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限制。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48号某工程公司与李某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姚爱华,审判员贾劲松、王毓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1/65:215)。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有: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3)它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它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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