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谁
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当事人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规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应当被排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1、《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1)此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就非法取证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是为了避免没有任何依据的诬告,防止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仅仅主张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2)考察方式: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方并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而是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使法官相信的确可能存在刑讯逼供。
2、《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1)在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之后,证明责任开始转移给控方承担。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合理,它可以通过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而被告方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则非常困难。(2)考察方式: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由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然后证明责任转移给控方,由其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不是特别了解,因为这实际上是属于刑事案件当中所适用的一种规则,至于是谁能够提出这样的一种非法证据排除的话,主要就是由当事人还有就是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n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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