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判断准则为:若超过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无法实现房屋的实际交付,即可认定此行为构成逾期交付房屋。在一般的案例中,逾期交付房屋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工程进展缓慢、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审批流程耗时较长等因素;
然而,如果出现异常的逾期交付情况,那么很有可能是因为出卖人自身财务状况恶化或者相关政府审批程序存在违规操作所引起的。针对在经过多次催告后依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完成交付的情况,购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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