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在哪办理
江西省司法厅: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9号江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714室
二、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办理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
4、拟任公证员居民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
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开办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四、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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