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小微企业的征管建议
1、优化纳税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其人员状况、办税水平、纳税意识等因素,对小微企业实行特色服务,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措施。通过送税法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不定期地开展纳税辅导活动,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以辅导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在成本核算、税金计提、报表申报编制等方面加强辅导,使小微企业的经营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创造必要条件。
2、实行信息管税,提高科技管税能力。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财税库银”联网便捷、安全的特点,深入小微企业,指导其做好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系统的使用,使纳税人熟练运用网上申报系统。同时,积极推广机打发票管理系统,使更多的纳税人纳入到“以票控税”的监督之中。
3、规范税务干部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好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细化量化税务干部的自由裁量权,开展维护小微企业纳税人权益大走访,维护好小微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下户走访等方式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准确把握小微企业服务需求变化,提升税收服务水平。
4、优化信用等级管理,在每年的A级纳税人评选中,对小微企业进行倾斜,至少评出一名小微企业A级纳税人。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对策及建议
1、为解决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紧张的状况,对新办的小微企业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或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允许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的时间性差异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自动补缴上来,在保证国家不减少税收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度过创业初期资金紧张的困境。
2、为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工人就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同时也鼓励吸纳更多的技术人员以提高产品质量,将小微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范围,即小微企业支付的工资可享受50%的加计扣除,以鼓励小微企业提高工人尤其是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帮助小微企业吸纳并培养更多的熟练工人。
3、规范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对符合查帐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查帐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通过深入调查,制定较为详细合理的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办法,正确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小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人为增加企业负担。
4、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可明确减免一些“准税收”,如规费的征收标准。由于目前的规费征收办法多由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名目多,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够严谨,尤其是对于减免对象及条件多是笼统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标准,致使减免规费常常是无法执行。加之目前许多规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给纳税人造成“税负”沉重的假象,增加税企之间的不信任感,而如果减免这些规费,就可切实解决这一矛盾。
5、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是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为使企业享受这一政策,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会计指导,规范财务核算,促使其尽快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查帐征收标准,尽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大中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提高其竞争力。
6、针对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调高为月收入20000元的现状,应参照这一标准,对小微企业年收入为24万元以下的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即征即退或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
7、扩大范围,将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
8、简化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时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认定标准对接,对小微企业认定的三个标准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按收入标准划分,以简化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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