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机关
(1)涉外、涉华侨婚姻登记在河南省民政厅;
(2)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在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民政局;
(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2、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内地居民应当提供:
(1)户口簿;
(2)身份证。外国人应当提供:
(1)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供: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香港居民应当提供:
(1)通行证;
(2)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应当提供:
(1)通行证;
(2)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应当提供:
(1)通行证;
(2)身份证;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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