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____,男,42岁,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将案号为(2013)_民初字第744号案件与案号为(2013)_民初字第678号案件合并审理。
申请事实与理由
(2013)_民初字第744号案件与案号为(2013)_民初字第678号案件分别在2013年3月20日和2013年3月18日由贵院受理,由于两案件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被告相同,被告赵__与申请人都附有责任,申请人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四万多,该笔款项应由两被告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由于涉及到费用的分担,为了统一结算和更合理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特向贵院提起合并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__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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