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诺言
时间:2023-09-06 23:50:09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商品房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可以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具体内容需要明确确定。而售楼人员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可以视为要约。因此,要约需要满足具体、明确、产生重大影响三个要素。

商品房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可以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具体内容需要明确确定。如果售楼人员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就可以视为要约。

素 材 中 关 于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要 约 的 规 定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主要内容。在合同中,要约方应当向对方发出明确的购房意愿,如果对方接受购房意愿,要约方和对方即构成合同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若素材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约的规定存在违反上述要约规定的内容,则这些规定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要约内容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或者付款金额,则这些内容可能被视为不明确,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若要约方和对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也难以成立。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方和对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主要内容。若要约内容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或者付款金额,则这些内容可能被视为不明确,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另外,若要约方和对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也难以成立。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方和对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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