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换应分解为两项行为,一是卖房,二是买房,即是自己房屋出售后再购买其他房屋,因此,个人所得税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可以按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20%缴纳,也可以按照转让收入的1%-3%随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涉及营业税和契税等税种,如果涉及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现就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置换中的代理、自营、包销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
房屋转让或交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换出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与换入方(即受让人,包括受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协商议定。
受当事人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换房委托事项兑现后,可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可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
房屋置换公司收购换出方的住房,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将收购的住房出售给换入方,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的上述两种自营行为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包销
房屋置换公司同换出方约定所换出住房的价格及价格变现期限,由该双方签定和履行包销合同。然后由置换公司同换入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房屋置换公司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换房当事人双方对房屋置换公司获取的包销价差应予以接受。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一)房地产中介单位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列表张贴公布,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其表式《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由我局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提供的租售住房价格,必须列表明码标价,包括地段、房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单价、总价、权属类别,其表式可由各单位自行制作。
三、按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
(一)在住房差价交换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咨询、代理、见证、公证等服务。
(二)重申: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住房差价交换手续中,除收取50元手续费并开具发票外,不得利用《住房调配单》等另行收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转让、交换当事人可举报投诉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依据备
单位对象注
按房价的委托人
差价换房提供差价换房0.5%-2.5%换出方沪价房
代理费全过程服务件(1997)
按房价的委托人348号
1%换入方
受委托从事代按房价的
房地产买销或代购服务0.5%-2.5%沪价房
卖代理费件委托人(1996)
其中从事独按房价不超88号
家代理销售过3%
房地产租件按1/2-1个委托人同上
赁代理费月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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