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精确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05 03:00:12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表分级计算,例如年收入70000元,首先进行教育,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后,剩余60000元,就需要用36000x百分之三+(70000-36000)百分之十=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缴纳数额。

个人所得税是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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