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如下:
一、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居住在中国国内的人,也是不居住在中国国内从中国国内获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中国获得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居民纳税义务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中国境内和海外获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中国国内没有住所,没有住所,在国内居住不到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有从中国国内获得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之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实际上,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我国过去对个人所得的征税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人偶然所得征税。自1988年9月起,才有关于对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由于偶然所得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多样性,会对确定征税范围带来困难。因此,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税问题,还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
三、个人偶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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