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查明车祸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车祸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车祸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车祸责任。
(二)车祸责任认定时限:轻微车祸5日内;一般车祸15日内;重大、特大车祸20日内。经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车祸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
(四)当事人对车祸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五)车祸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六)办案人员宣布事故责任时,要出示如下证据,说明定责的理由和依据:
1、事故照片
2、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的检查、勘验笔录
3、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等技术鉴定报告
4、事故现场图相关阅读:责任认定依据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车祸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车祸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车祸的,根据其行为对车祸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车祸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车祸的,他方无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根据事实和法律,严格划分车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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