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可能给其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侵权,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本条是专利法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本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两种临时措施:一是责令法院停止相关行为,即责令法院停止申请人认为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等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该条只是增加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证明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3、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保护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临时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临时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范围以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限;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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