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情介绍】
刘某的父亲20多年前去世,刘某与弟弟和母亲相依为命,后刘某远嫁邻村。去年年底,刘某的母亲去世,留下一栋7层自建房。今年3月,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市政府划为旧城区改造区域,房子要被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共计240万元。
刘某认为拆迁补偿费应为自己和弟弟共同继承,但弟弟以刘某是远嫁女,自己一直与母亲居住在一起为由,独自侵占了拆迁补偿款。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是刘某的母亲所有。在老人去世后,该房产应属老母亲的遗产。刘某和弟弟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笔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弟弟私自将该房屋的拆迁款据为己有,显然侵害了姐姐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因此,弟弟在没有经过姐姐的同意,私自与开发商的签署拆迁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现该房屋即将被拆迁,拆迁补偿款是原房屋所有权的货币化形式,刘某和弟弟可以各自继承一半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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