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司的工伤赔偿准则
时间:2023-07-06 10:34:03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以下标准: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详细介绍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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