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在2008年的时候出台了《反垄断法》,而为了指导反垄断法的工作,同时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并非为了执法工作,主要是通过一些行政性政策对反垄断工作的督促,那么具体的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竞争而实施的基本经济政策,目的是确保竞争机制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大消费者社会福利。
竞争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协调其市场行动,特别是禁止它们商定价格、限制数量和分割销售市场。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
(3)控制企业合并,目的是防止市场集中度过高,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鉴于我国国情,我国竞争政策还包括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与国家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相比,竞争政策的特点是以国家的反垄断法为基础,即竞争政策就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除了反垄断法,竞争政策还体现在国家对某些在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或者部门实行放松管制和促进自由竞争的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掌握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不仅是制定国家竞争政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且也是执法机构恰当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鉴于市场竞争与市场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反垄断委员会调查和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时,尤其应当重视企业集中的情况和市场集中度。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我国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只有57条,大多数规定非常简单,有些只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反垄断法赋予反垄断法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的任务。反垄断指南一般是出于可操作性的目的,对适用反垄断法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或者对反垄断法的概念进行解释。反垄断指南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提供指导,而且也可以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改委可能共同承担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这种情况下,国家就需要一个机构来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避免多家机构可能产生的执法不统一问题。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协调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反垄断委员会拟定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这些就是重要的反垄断协调工作。此外,多家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可能会产生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反垄断委员会就有必要出面协调这些冲突。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不仅涉及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而且可能涉及电信、电力、邮政、铁路、银行、保险等领域的行业监管工作,因为这些行业的改革方向都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行业监管势必会涉及市场竞争。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即是说,国务院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能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其他职责,例如与国外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合作以及进行竞争政策双边、多边国际协定谈判的任务。这即是说,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权被分割在多家机构手中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权限不宜交付个别执法机构,它可以被交付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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