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企业是否需要为经济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在裁减人员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通知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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