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收养登记程序具体如下:(一)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三)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四)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二)收养人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三、登记收养需要哪个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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