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包括: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2、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3、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6、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7、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8、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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