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时间:2023-08-07 11:23:45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差异决定了权利内容的差异。《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其他条件时,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功能,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没有权利本身的处分功能。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处置功能是指使用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以及相关义务的处置,与土地的最终归属无关。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共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内。对于法定或承诺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空间范围,可设置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其他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决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也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设定了其他不得违反的强制义务,对此权利人应遵守。另外,国有土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或租赁合同中对国有土地使用者规定的义务(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工)也必须履行。

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进行界定。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归纳起来,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种类

公司股东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健全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等要素。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恶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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