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确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的方式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二、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何不同
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的不同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什么部门管辖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n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n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n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n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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