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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