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一般政府的规章制度是可以设置行政许可的,省级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有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特别授权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到对相对人行动自由权利的限制,从原则上讲,省级政府规章不能直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出于行政管理实践的需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有限制地允许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对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1)设定主体的限制。只限于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2)许可性质的限制。省级政府所设定的许可是临时性的,不会长期有效。
(3)时间限制。临时性许可设定权以一年为限,在实施满一年后,自动失效。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根据行政许可不同种类的性质,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限制:
(1)对所设定的行政许可种类限制。即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对所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及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限制地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一定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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