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追究。显然,股东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二)过错;(三)损害后果;(四)因果关系。
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股东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二)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
股东即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1、及时启动清算义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的各种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因此,公司在终止之前要对各种相关利益进行清算,将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为了避免使与公司有关的各方主体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时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即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组织和监督清算工作
启动清算程序只是开始清算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使公司最终完成清算,仍有大量的具体清算工作。鉴于专业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公司股东一般不会自己执行具体的清算事务,而需委托专业的清算工作人员进行清算。虽然清算工作人员是具体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但其并非清算义务的承担者。而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承担者,为确保清算工作能正常进行并如期完成,需对清算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
3、妥善保管义务
清算义务人的保管义务,分为两层:
一是对公司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公司财产进行善管可以说是清算义务人首要义务,因为到了清算阶段公司的财产不仅是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还涉及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清算程序开始前要尽到对公司财产的妥善保管,避免公司财产贬值、毁损、灭失;
二是公司的账册和重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记录着公司一切经营往来事项、资产财务状况,一旦丢失会直接导致公司清算程序的无法进行,因此对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也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对于违反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财产贬损、灭失的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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