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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是什么样

2020-02-09 8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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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追究。显然,股东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 (二)过错;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股东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二)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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