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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 囿于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事项的含糊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由于股东不履行清算...
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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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为: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作为清算组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清算义务为法定义务且不可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及时清算。清算义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结清职工税务业务往来等各方面资金、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制作清算报告并最终申请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开展清算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继续开展公司经营,导致债权人有未清偿债务的,该等股东需就未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企业申请破产后清算组怠于履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义务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债权人应当先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穷尽各种方式后债务人仍未能全额赔偿,且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成立清算组义务的,可在由此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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