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取得留置权的条件
简述取得留置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3.债权须与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三、留置权的权利有哪些
1.占有权
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留置权人原则上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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