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留置权取得
留置权取得是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利的过程。注意,留置权的取得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须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
5.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6.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
二、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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