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合同免责包含的三种情况
时间:2023-04-01 15:10:30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包含的三种免责条款有哪些内容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

一、签订长期借款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签订长期借款合同的条件:

1.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应的企业管理的技术人才;

2.用途合理合法,具有借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具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6、在有关金融部门开立账户并能办理结算。

二、长期借款合同的内容

借款合同是规定借贷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合同中包括基础条款和限制性条款。

1、借款合同的基础条款。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款: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

2、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借款合同中包含的保护贷款人利益的条款称为限制性条款。

没有任何一项条款只靠自身就能够发挥保护作用,但是这些条款结合在一起就能够确保借款企业的整体资产的流动性与偿还能力。限制性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

(1)一般性限制条款,主要包括:企业需持有一定限度的营运资金,保持其资产的合理流动性及支付能力;限制企业支付现金股利;限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限制企业借人其他长期资金,特别是抵押举债,等等。

(2)例行性限制条款,主要包括:企业定期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并投保足够的保险;不能出售其资产的重大部分;债务到期要及时偿付;禁止应收账款的贴现和出售等;限制其他或有负债,等等。

(3)特殊性限制条款,主要包括:公司要为高级管理人员投人身保险;在贷款期内公司不得解聘关键管理人员;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水和奖金;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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