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签字声明。
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1、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2、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3、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男女双方要想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必然是需要回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这一点是明确的,因此若存在男女双方都在外地的,应当提前请好假,然后安排好工作,回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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