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4-05-07 16:55:56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诉讼时效的完成,属于民法上为义务人提供的一种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负举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

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结束之主张,是对时效中断之再抗辩的再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已结束的义务人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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