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忻州市政府的文件,住宅房屋搬迁可获得相应补助,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费用为15元,若搬迁费用不足600元,则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非住宅房屋搬迁可获得搬迁补助,商业营业、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和医疗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费用不超过60元、80元、40元和60元。
根据忻州市政府的文件,对于住宅房屋的搬迁,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助。具体来说,忻州市区搬迁补助费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等附属用房)计算的,每平方米的费用是15元。如果搬迁费用不足600元,那么将按照600元进行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征收住宅房屋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忻州市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给予搬迁补助。忻州市区商业营业(含仓储)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医疗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
忻州市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是什么?
忻州市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是什么?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快推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86号),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同时,对于涉及房屋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因此,在忻州市,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
根据忻州市政府的文件,住宅房屋搬迁应给予相应补助,每平方米费用为15元,不足600元按6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同时,涉及房屋征收的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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