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拆迁一定能杜绝野蛮拆迁吗?如果政府的权力缺乏规范,我看未必。近几年的许多拆迁大案,恰恰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发生的,如湖南嘉禾拆迁案、甘肃清水拆迁案、福建闽侯拆迁案……
有鉴于此,笔者大胆设想:由被拆迁人主导拆迁如何?在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三方博弈中,只有被拆迁人是不折不扣的弱者。让被拆迁人主导拆迁,等于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公平博弈的机会。
当然,如此制度设计肯定会有人疑问:这不是要诞生更多的“钉子户”吗?
事实上,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一旦让被拆迁人主导拆迁,开发商在拆迁问题上身兼主动和被动两重角色,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至于被拆迁人会不会漫天要价,我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因为,一方面,《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被拆迁人的先天弱势决定了他的主导权力要受到各方面的约束。在政府的强大仲裁干预下,超出补偿标准的主导权力只能会戛然而止。毕竟,让被拆迁人主导拆迁只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利益,在虎视眈眈的开发商面前,原本弱势的被拆迁人是不可能骤然强大起来的。
由谁主导是国企重组关键
东方网7月24日消息: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张春霖博士近日在上海经济与法律研究所研讨会上表示:在国企改革的新阶段,困难国有企业的重组和退出,首要问题不是如何重组退出,而是由谁来主导重组退出。张认为应强化债权人主导意识,政府必须尽快转变职能和角色。
债权人是第一推动力
张春霖认为经济学理论指出的选择是应当由债权人主导。
市场经济中困难企业重组和退出的第一推动力是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追求。债权人一般都力求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清偿率的最大化:
首先正确判断企业的生命力,决定一个企业应该清算还是重组,避免对失去生命力的企业进行重组或对尚有生命力的企业进行清算。
其次在清算时,确保公开、公平竞争,以实现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的最大化。在重组企业时,同样通过确保公开、公平竞争,将重组的控制权转移到最有可能成功重组该企业的投资者手中。具体途径可以是债权转股权然后向合适的投资者转让该股权,也可以是先将债权转让给该投资者然后由其转为股权,或经过更多次的换手或先批发给一些投资中介。
最后按照事先确定的、清晰的、可预期的法律和制度规则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利益和损失。
而政府的角色主要是提供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处理因企业的重组和退出引起的失业等社会问题。
张春霖介绍,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重组和退出中,最大债权人是国有银行。国有银行推动企业重组和退出的动力微弱,社会保障体系承受能力弱需要特殊政策支持,司法体系与所在地党政机关的传统关系,这些因素导致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企重组和退出中,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具体表现在由前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计划内破产和580多家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债转股中,也表现在许多其他涉及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
政府尤其是代表债务人利益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操作破产、债转股,严重地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软化了多年来金融改革所硬化的企业预算约束。
政府的角色
张春霖表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和银行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司法制度改革都已经取得了相当进展,下阶段改革必须尽快转变政府的职能和角色,逐步建立起基于市场机制的困难企业重组和退出机制。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