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为: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通过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办理行政案件是哪里的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一般是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办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回避吗
办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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