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遵循哪些
时间:2024-02-22 01:20:04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遵循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通过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行政案件公安工作人员要回避的情形

行政案件公安工作人员要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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