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转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政复议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案件;
(二)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含义与区别
(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1、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就是俗说的:“民告官”3、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4、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5、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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