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对借款合同项下的事宜进行变更的,比如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那么,合同双方只要能达成一致,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对变更事项进行重新约定即可。债权转让原债权人还需要尽到一个通知义务、债务受让原债务人还需要征得原债权人同意。
借贷合同的利率
第一、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第二、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第三、逾期利率的认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第五、超利率已付利息:对于月息2分以内的利率约定,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对超过月息3分的,法律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即便已经支付了,也可以对超过3分部分的利息要求返还。
第六、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全文6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