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服务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市重大工程、重大领域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
适用对象:
1、外省市调沪的人员。
2、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
3、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
4、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
服务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外省市调沪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第二代身份证采集凭证。
2、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3、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在沪住所证明。
市内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新单位在职证明。
2、原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4、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在沪住所证明。
户口迁出申请材料:
1、迁入地证明:房产证原件或迁入集体户口同意接收证明。
2、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凭证。
3、身份证。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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