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它包含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其中一方在事发之后予以承认和追认的债务;
第二种则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当妻子向娘家人借款后未能偿还时,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与判定。
若该笔债务是由妻子以其个人名义所借取,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从原则上来讲,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作为配偶的一方,您可能需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反之,如果这笔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您无需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债务,例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还款。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对债务性质进行判断,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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