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的限制。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或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的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申请重新鉴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形。此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也会决定重新鉴定。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重新鉴定的,才会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的限制。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重新鉴定的,才会进行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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