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以及法律至上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整个司法程序之中,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必须基于客观、确凿的事实依据,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
倘若欠条不慎遗失,当事人不得擅自模仿欠条的内容,以此来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
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证据的伪造,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若原始欠条确实已丢失,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的证词、录音录像资料等等。
若无法提供原始证据,则需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并接受法院的全面审查与认定。
因此,在欠条遗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切勿试图自行撰写一份新的欠条,而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寻求其他相关证据,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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