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类债务凭证不慎遗失,然而借方当事人仍能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取得对债务关系存在的证实,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方当事人可采纳并运用这些其他形式的证据作为凭证支持其主张。
以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录音影像等多种形式为例,皆可在法定程序中锁定债务关系之客观存在。
若经法庭审定,确有充分理由采信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债务关系,即便债务凭证已丢失,举债之人也可能面临再度偿付此项债务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债务凭证的缺失并非意味着无法依据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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