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欠条上并未标注年份,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政策规范,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的情况包括,权益方请求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债务人赞同履行该等义务、权益方启动司法程序或提请仲裁机构介入等。
假若欠条所标示的还款期限并不确切,但是债权人均可证实其在法定诉讼时效区间内向债务方表达了权益要求,或者债务方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便会产生中止效应,诉讼时效期间将被重新计算。
因此,即便欠条上并未详细注明年份,只要债权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其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了权益,或者债务方确认了债务存在,那么诉讼时效仍有可能发生中止。
然而,债权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权益的行为确实发生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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