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下:
1、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中存在的,即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作为主合同的抵押合同自然无效。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为不可撤销的担保的,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处理;
2、抵押合同主体不合格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独立抵押合同视为无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视为抵押人无效;
3、抵押合同的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或有害社会利益的,也应视为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以上财产为抵押物而订立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4、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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